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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322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19-10-10 作者:畜牧兽医局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沈志强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近年来,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支持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了畜牧大县畜禽粪污治理全覆盖。研究表明,生猪、奶牛、肉牛等三大畜种年产生液体粪污量超过16亿吨,占到畜禽液体粪污产生总量的80%以上,液体粪污的利用难度远大于固体粪污。针对我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主要矛盾,当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以生猪、奶牛、肉牛养殖大县为重点整建制推进。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结合你们所提建议,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关于强化有机肥生产使用支撑服务 

  2017年以来,我部组织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推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支持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有机肥,集中推广堆肥还田、商品有机肥施用、沼渣沼液还田、自然生草覆盖等技术模式,配套设施设备,集中连片推进实施。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有机肥统供统施等社会化服务,探索一批“果沼畜”“菜沼畜”“茶沼畜”等生产运营模式,促进果菜茶提质增效和资源循环利用。目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地方。各地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持方向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有机肥使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您所提建议,统筹研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粪源有机肥生产许可等问题,不断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 

  三、关于第三方处理企业享受农业用电价格问题 

  根据现行电价政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其他农、林、牧、渔服务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下一步,我部将配合发展改革委,在指导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享受农业用电政策的同时,适时研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处理企业的支持政策。 

  感谢你们对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1351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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